最高法:网络直播营销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2日)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对此,司法解释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解释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解释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郑学林: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此外,司法解释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李明)

发表评论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相关文章

泰凌微成功登陆上交所科创板

工大高科-铁路信控第一股周年

恭贺起帆电缆605222主板上市!

西藏多瑞优势先发造福儿童用药

艾布鲁完美申购18.39元/股

避雷器龙头金冠电气顺利上市!

仕净环保申购结果公布!

迪阿股份上市超募超33亿!

科跃中楷上榜北京民营企业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