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姜志勇:

    因姜志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姜志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90万元,并处以42.90万元罚款。

    因姜志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4.05万元,并处以724.05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姜志勇的合计处罚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66.95万元,并处以766.95万元罚款。

    同时,当事人姜志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当事人姜志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261)。逾期,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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