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IPO股东穿透核查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8日表示,在IPO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中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发生。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以正常推进审核,要纠正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该发言人介绍,为切实防范利用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造富”,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重申发行人股东适格性要求,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进一步明确对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穿透核查要求。

  指引实施以来,证监会督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规范股东入股行为,取得积极效果。但近期证监会关注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免责目的扩大核查范围,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对此,证监会及时加以引导,强调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穿透核查拟上市企业股东,同时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股权“最终持有人”认定标准,明确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东等不需穿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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