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为科技: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深交所监管函

览富财经网讯: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入围通知书公告中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4月11日,泉为科技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入围通知书的公告》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收到云生智慧能源(云南)有限公司发来的《入围通知书》,山东泉为前期递交的《宁夏石嘴山市等五地市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货物集中采购合格供应商框架入围(第一标段-光伏组件)》投标文件已被接受,山东泉为被确定为框架入围供应商,中标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约占泉为科技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91.58%。4月14日,泉为科技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显示,泉为科技本次投标项目入围供应商共6家,泉为科技不是唯一入围供应商,泉为科技将《入围通知书》中“总计供货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表述为“中标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表述不准确。泉为科技前述收到入围通知书公告中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

泉为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泉为科技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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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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