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廉洁从业要求再细化 行业“从严”自律管理

7月2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证协强调,各证券经营机构按照要求完善廉洁从业内控机制,强化廉洁从业管理,确保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中将廉洁从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强化完善内控机制   廉洁从业情况将纳入薪酬管理体系

  中证协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落实证券行业廉洁生态体系建设要求,持续培育行业廉洁文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22〕37号)等规定,协会在广泛开展行业调研、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机构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20年发布实施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证协发〔2020〕3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发布。

  此次发布的《细则》共5章32条,围绕完善内控机制要求、规范自律管理、明确廉洁从业要求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完善内控机制方面涉及9条细则。其中,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在公司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建立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并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等纳入公司章程,证券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经纪律,重点审查核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

  《细则》中要求各机构应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加强与第三方的关联关系核查,严格履行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中还要求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将廉洁从业情况考察和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薪酬管理、审计、稽核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证券经营机构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业内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不得“围猎”审核、监管人员  重申廉洁从业风险防范 

  廉洁从业要求章节中,《细则》也明确了更多细化要求。

  《细则》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其中,强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行类业务过程中,应当向发行人做好廉洁风险提示,明确发行人不得干预影响审核,“围猎”审核、监管人员。

  具体来看,包括不得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 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 商定服务费;违规收受发行人或者其利益关系人不正当利益, 帮助发行人欺诈上市或者发行证券;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自营、资管业务方面,《细则》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投资咨询业务方面,《细则》要求不得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等。

  《细则》第二十条强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在客户招揽、项目承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侵犯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安排所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就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接洽,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纪律处分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对于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细则》在自律管理章节中也提出了更为明确、统一的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细则》的,协会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按照《执业声誉办法》规定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相关纪律处分还将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在协会检查、调查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者资料,伪造、隐匿、篡改、毁损证据,或者逃避、拒绝、阻碍协会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会应当从重处理。”《细则》中明确要求。

  发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证券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协会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现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情况移交所在证券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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