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及负面清单情形“一票否决” 沪深交易所修订发布信息披露评价指引

信息披露质量是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新任务、新格局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需要以更严格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引导上市公司高质量披露信息。8月4日晚间,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了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自2001年起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考评制度并持续根据最新监管要求修订完善;上交所自2013年起每年对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综合此次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以下统称《评价指引》)来看,本次修订建立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双轮驱动的立体化评价体系,注重从提升评价指标科学性、提高规则关联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推动构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长效机制。

  “本次修订立足监管实践,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为目标,通过完善评价机制,建立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双轮驱动的立体化评价体系,同时拓宽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更好发挥信息披露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努力从源头防假打假,修订后的《评价指引》更加强调营造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的氛围。《评价指引》对触及负面清单情形的公司实行“一票否决”,体现从严惩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鲜明导向。同时,《评价指引》进一步深化分类监管,加大对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诚信经营的评价权重,新增重大负面事项减分规定。

  根据《评价指引》,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评价基准分定为80分,两所将按照指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附件规定的计分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内容开展评价,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其中,90分(含)以上的为A;80(含)-90分的为B;60分(含)-80分的为C;60分以下的为D。

  两家交易所均拟加大对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强化对D类公司的监督力度。如对A类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给予更大自主空间,并进一步与并购重组、再融资审核等进行关联。对于D类公司,强化监督力度,原则上暂停适用或不开通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培训,帮助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具体来看,《评价指引》明确,存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关键少数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

  存在评价期末股票或存托凭证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意见、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超过80%被质押或冻结、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

  存在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评价期内被沪深交易所公开谴责或累计两次以上(含)通报批评、未落实整改要求等严重负面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

  《评价指引》中明确,通过加分项引导上市公司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创新信息披露形式方便投资者更简明、直观了解公司情况,鼓励上市公司适度提早披露定期报告等;通过减分项加强对不当信披迎合市场热点、信披频繁补充或更正等不合规行为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决策、构成业务运行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将在评价中予以大幅减分并下调评价结果。

  修订后的指引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范围不仅限于信息披露,还将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纳入评价范围,评价结果将综合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据悉,为使评价结果更准确反映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期间由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调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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