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入刑生威,2021年已有67家企业终止,四家过会后撤材料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正案”),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本次修正案涉及资本市场有5大要点:

一、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二、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三、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四、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五、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

3月2号及3号,连续有7家IPO终止,其中创业板4家,2021年以来,已有67家企业终止IPO,其中有四家甚至是过会后撤材料。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从前期证监会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来看,意见集中在回购对象范围、价格确定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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