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网站4月25日消息,该局近日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办法》从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在法律责任一章,《办法》明确了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处罚、取消任职资格的相应情形。
例如,《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任职资格:一是违法违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二是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三是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四是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情节严重的;五是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六是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严重的;七是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非法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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