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股东违规减持引关注 专家呼吁细化法律责任形成处罚梯度

日前,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瀛翊”)在未履行公告义务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大幅减持公司股份,交易金额近30亿元,受到监管关注。

  6月15日,药明康德收到上交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上交所对上海瀛翊及药明康德提出多项工作要求,要求上海瀛翊尽快制定必要和充分的补偿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那么,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它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文或部门规章?监管对违规减持处罚是否应因涉及数额大小、恶劣程度不一而有所区别?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频发,应该如何杜绝此类事件?

  上海瀛翊因“疏忽”违规减持

  6月11日晚,药明康德发布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公告显示,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公司股东上海瀛翊累计减持1724.9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减持总金额合计28.94亿元。

  上海瀛翊在公告中解释称,其减持前持股比例未达总股本的1%,相关工作人员未能意识到作为委托投票方,上海瀛翊在公司A股上市时已经作出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导致出现违反承诺减持行为。

  然而,对于上海瀛翊的模糊表述且未提出任何补偿性措施,市场投资者并不买账。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看来,上海瀛翊在回复上交所监管函时,强调其对于减持行为违反相关承诺存在主观“不知情”,这一抗辩事由应当说是站不住脚的。

  “证券市场主体不能因自身无知而免于受到违法处罚,特别是上海瀛翊作为基金公司管理的专业投资基金,应熟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这样才能匹配其作为持牌机构投资者的专业资质。”徐文鸣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国裕则告诉《金融时报》记者,私募股权基金的从业人员往往专注于一级市场,对二级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不熟悉,导致在项目IPO后忽视了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从而被监管机构处罚或警示,特别常见的就是违规减持、质押后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董秘进行公告、违反IPO时的公开承诺事项、增持或减持后忽略了权益变动报告等。建议在项目IPO后,投后管理人员要树立二级市场信息披露的意识,及时咨询律师。

  那么,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琳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这显然属于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上交所相关实施细则等。

  具体来看,在新证券法及《若干规定》中均有类似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此外,上海瀛翊将投票权委托给药明康德的实际控制人,其违规减持还可能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徐文鸣表示,但具体还应当根据交易所进一步调查的结果进行判断。

  减持金额庞大引发高度关注

  6月15日,上交所对药明康德下发监管工作函,并对上海瀛翊及药明康德提出四项工作要求,包括上海瀛翊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交自查报告、尽快制定必要和充分的补偿措施、提交此次股份减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核查是否有股东存在其他违规或违反承诺行为等。

  对于这一处理结果,徐文鸣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货币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主要针对违法性较高的行为,其作出程序更复杂。监管函则属于证券监管措施,针对的是违法性较轻的行为,并不包括罚没“违法所得”等货币处罚。

  “违规减持虽为上市公司股东违规的高发区,但根据既往案例,证监会大多还是采取了警示、批评、公开谴责与限制交易等处罚方式,较少有经济处罚。”林琳表示,新证券法虽加重了处罚力度,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并提升了罚款金额上限,但新证券法对于“违法所得”目前定义还不明确。

  此次药明康德股东违规减持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市场高度关注,是因为其涉及金额庞大。对于监管对违规减持处罚是否应因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徐文鸣表示,监管处罚应当考虑减持数额、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等要件区别对待,有效威慑违规减持行为。

  “如果减持行为的主观恶意较轻,仅涉及过失或者疏忽大意,且给证券市场秩序法益造成的损失有限,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违法行为人监管措施处罚。而对于那些恶性违法减持行为,监管机构应当考虑适用新证券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徐文鸣表示。

  林琳也认为,既往案例在处罚方式的选择上多以批评或监管函为主,是由于违规减持的原因多为操作不慎或员工对相关规定理解有误等。但除主观性外,监管部门还应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处罚措施。

  加大治理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今年以来至6月16日,有1118家上市公司遭遇股东净减持,减持次数超6800次,总减持市值达2563.13亿元。其中,101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东减持计划。

  分析人士表示,违规减持加剧了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明显损害后者合法权益,监管应加大处罚力度以遏制这一现象。

  沈国裕表示,建议提升违规减持的法律层级,从法律层面进行细致规定,将投资者保护落到更加细化的层面。

  徐文鸣表示,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治理应当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基本原则。首先,细化违规减持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违法情节进一步划分不同违规减持行为的法律责任,给予监管执法更强的操作性指导;其次,在“零容忍”的基础上形成处罚梯度,对恶性减持行为形成有效威慑,而又不至于让危害性较小的违规减持背负过重的法律责任;最后,大部分恶性违法减持还伴随着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应当加强查处与减持并发的违法行为,采取系统性治理的思路。

发表评论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相关文章

泰凌微成功登陆上交所科创板

工大高科-铁路信控第一股周年

恭贺起帆电缆605222主板上市!

西藏多瑞优势先发造福儿童用药

艾布鲁完美申购18.39元/股

避雷器龙头金冠电气顺利上市!

仕净环保申购结果公布!

迪阿股份上市超募超33亿!

科跃中楷上榜北京民营企业百强